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充分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早在中國夏朝就有“禹之禁,春三月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的內容,當是世界上較早關于保護森林的規定。1448年德國巴登州發布的《林業條例》,是歐洲古老的森林立法。現代意義的森林法是19世紀20年代以后才出現的。各國森林法已由初的旨在擴大森林資源,限制采伐和保證伐后更新,發展到現在的旨在擴大森林資源,發揮森林的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多種功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1963年,國務院發布了中國一個綜合性的森林法規《森林保護條例》。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進行了修訂。中國的森林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為主體,包括《森林防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退耕還林條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等法規和規章。其主要內容包括:森林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林業建設的基本方針、森林的經營管理、森林的保護、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森林病蟲害的防治、植樹造林、森林的采伐更新、森林糾紛的處理、對違反森林法者的懲罰措施及處罰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