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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項目可以申請臨時用地?如何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臨時用地土地復墾怎么規定?

作者: 發布時間:2022-06-14 瀏覽次數:

臨時用地使用范圍

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不修建永 久性建(構)筑物,使用后可恢復的土地(通過復墾可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臨時用地具有臨時性和可恢復性等特點,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無關的用地,使用后無法恢復到原地類或者復墾達不到可供利用狀態的用地,不得使用臨時用地。臨時用地的范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的直接服務于施工人員的臨時辦公和生活用房,包括臨時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務于工程施工的項目自用輔助工程,包括農用地表土剝離堆放場、材料堆場、制梁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廠、施工便道、運輸便道、地上線路架設、地下管線敷設作業,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取土場、棄土(渣)場等使用的土地。

(二)礦產資源勘查、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等,在勘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勘查作業及其輔助工程、施工便道、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氣資源勘查中鉆井井場、配套管線、電力設施、進場道路等鉆井及配套設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

臨時用地選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使用臨時用地時應堅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復多少”,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復墾難度較大的臨時用地,要嚴格控制占用耕地。鐵路、公路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應科學組織施工,節約集約使用臨時用地。制梁場、拌合站等難以恢復原種植條件的不得以臨時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 久基本農田,可以建設用地方式或者臨時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臨時用地確需占用永 久基本農田的,必須能夠恢復原種植條件,并符合《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永 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中申請條件、土壤剝離、復墾驗收等有關規定。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城鎮開發邊界內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期限應當與臨時用地期限相銜接。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從批準之日起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規范臨時用地審批

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臨時用地審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 久基本農田的,由市級或者市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不得下放臨時用地審批權或者委托相關部門行使審批權。

城鎮開發邊界內使用臨時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請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臨時用地審批,具備條件的還可以同時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一并出具相關批準文件。油氣資源探采合一開發涉及的鉆井及配套設施建設用地,可先以臨時用地方式批準使用,勘探結束轉入生產使用的,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轉入生產的,油氣企業應當完成土地復墾,按期歸還。

申請臨時用地應當提供臨時用地申請書臨時使用土地合同項目建設依據文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土地權屬材料勘測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現狀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臨時用地申請人根據土地權屬,與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明確臨時用地的地點、四至范圍、面積和現狀地類,以及臨時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復墾標準、補償費用和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臨時用地申請人應當編制臨時用地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由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其中,所申請使用的臨時用地位于項目建設用地報批時已批準土地復墾方案范圍內的,不再重復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
落實臨時用地恢復責任

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臨時用地。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因氣候、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復墾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復墾期限。

嚴格落實臨時用地恢復責任,臨時用地期滿后應當拆除臨時建(構)筑物,使用耕地的應當復墾為耕地,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應當恢復為農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對于符合條件的鼓勵復墾為耕地。

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監督臨時用地使用人履行復墾義務情況,對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違反土地復墾規定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按年度統計,縣(市)范圍內的臨時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復墾規模達到應復墾規模20%以上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要求所在縣(市)暫停審批新的臨時用地,根據縣(市)整改情況恢復審批。

 

違反臨時用地有關規定面臨什么處罰

 

一是對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以及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可依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規定給予處罰。

二是不履行復墾義務的。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不按期履行復墾義務的,可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土地復墾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是對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 久性建筑物的,自然資源部門可依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立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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